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大调解中心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(试行)
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大调解中心
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(试行)
第一条【工作职能】 调解中心主要工作职能包括:
(一)对本院移送调解的案件开展诉前预立案的调解工作;
(二)在诉前调解阶段向当事人完成送达案件相应材料工作;
(三)组织双方召开调解会议,指导和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、指导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等;
(四)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出具裁定书或调解书的,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司法确认手续;
(五)对接镇街综治中心参与基层矛盾化解工作;
(六)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、特邀调解组织(员)库并开展相关培训工作;
(七)开展执前督促履行等执源治理工作;
(八)其它与诉前调解相关的工作。
第二条 【收案分案】诉讼服务中心审查应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后,根据调解中心各调解组的收案范围,编立诉前调解案号,将诉前调解案件分派到对应调解法官名下。
第三条 【委派调解】 调解中心通过广州市ODR平台(广州市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)将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(调解员);调解员自签收调解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开展调解相关工作。
第四条 【调解协查工作】各调解组长将案件分派给本组调解员完成协查当事人信息、企业内档材料、实名认证电话等工作,并将协查结果打印附卷。
第五条 【调解送达工作】 调解员查询完毕上述信息后,调解组长将案件交给调解法官确定送达方式、及送达的地址,再将案件分派给调解员完成送达工作。
送达的材料包括诉前调解告知书、调解指南、起诉状副本、证据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权利义务告知书、地址确认书等材料。
第六条【调解会议】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后,认为有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,可组织双方召开调解会议,并制作好调解笔录。
第七条【调解协议】当事人达成协议的,应制作调解协议书,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(一)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;
(二) 纠纷的主要事实、争议事项;
(三) 调解结果。
调解协议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、盖章或者捺印;由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,应当加盖调解组织印章。
委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,自各方当事人签名、盖章或捺印后生效。
第八条【调解协议的确认】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,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,立“诉前调确”案号出具裁定书;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,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,立“诉前调书”案号出具调解书。
第九条【无争议事实记载】当事人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,但是对争议事实没有重大分歧的,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,应当用书面形式单独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,由当事人签字确认,并明确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,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,但涉及国家利息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。
第十条【调解中止】调解员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,应当中止调解,并逐层上报调解团队法官、调解中心负责人。
调解中心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,并依法依规处理。
第十一条【调解终结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预立案阶段调解终结:
(一)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;
(二) 一方当事人撤回调解请求或者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;
(三) 调解员认为双方分歧较大且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;
(四) 其他导致调解难以进行的情形。
调解终结的案件,调解员按照本工作方案做好其他预立案阶段的工作。
第十二条【结案归档】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,或者达成协议即时清洁或者申请撤诉的,由调解法官安排调解人员在系统上填写结案方式,并完成案卷归档工作。
第十三条【归纳争议焦点】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,调解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当事人陈述辩解,归纳争议焦点并用书面形式记载归入调解卷宗。
第十四条【风险提示】如案件存在维稳风险隐患和重大敏感因素,调解员应制作反馈表记录在案,为后续案件审理工作提供参考。
第十五条【诉前鉴定】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提出鉴定申请的,由相关业务庭提供专业意见,确需启动鉴定程序的,保留诉前调解案号,由业务庭负责后续鉴定事项。
第十六条【制作反馈表】案件调解完毕,调解员应当填写《诉前调解案件情况反馈表》,由调解员、团队法官签名后,连同调解卷宗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。
《诉前调解案件情况反馈表》应当记载当事人送达情况、无争议事实、争议焦点、调解不成原因、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、工作建议等情况。
第十七条【案件流转】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,调解中心将案件移交给诉讼服务中心及时立案登记。
第十八条【施行时间】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。